第10章
“多谢姐,我就是担心,而且我现在身体好的差不多了,我怕闺女出事。”
而且,她本来就是房子主人
让姜幼薇去出面,或许没有什么说服力。
但她这个主人就不一样了。
而旧宅院里,早已没了之前的喧闹,却透着股剑拔弩张的紧张。
姜红兵赶到,穿着件簇新的蓝的确良衬衫,袖口挽得整整齐齐。
他手里攥着个黑皮文件夹,身后跟着个戴金丝眼镜、穿中山装的男人。
是他托朋友从市法律顾问处请来的李律师。
王艳靠在门框上,涂着红指甲的手叉着腰。
姜浩则抱着胳膊站在旁边,下巴抬得老高,一副胜券在握的样子。
难怪他们会这么嚣张,原来是早就给自己找好了下手。
“李律师,您再给说说,这房子和纺织厂,按规矩到底该归谁?”
姜红兵声音透着刻意的底气,“我虽然是入赘,但这些年来纺织厂也都是我一手盘活的,这房子更是我赚到钱之后翻修的,我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啊,这房子怎么就不能归我所有?”
李律师推了推眼镜,翻着手里的文件,眉头微蹙。
“姜先生,根据法律来说,入赘的女婿如果拥有继承权,需要以尽赡养义务为前提,而这房子是岳父岳母的遗产,纺织厂最初的资金也都来自于赵家,只要你有尽赡养义务的证据,属权就可以归你。”
“哈哈哈,那这事我一定赢了,当年我对他父母可是尽心尽力的讨好,要不然也不可能把纺织厂的事情交给我,厂子要倒闭的时候,我也是到处拉订单,虽然钱是用了她家的,但我也没少出力。”
两人一路走一路说,结果被姜幼薇嘲笑。
“怎么,你们还商量着要分我家的家产吗?”
她眼神扫过姜红兵和李律师,带着毫不掩饰的嘲讽。
姜红兵心里一慌,却强撑着站直:“姜幼薇,你就是个不孝女,我找律师是为了帮助我们理清产权问题,然后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,这房子和纺织厂不是你想拿就能拿的,我也为这个家付出了很多。”
“哦?”姜幼薇嗤笑,“你的意思是,创业的钱都是我们家的,这家产也是写的我们赵家的名字,结果你在外面发家之后又去找了女人,还在外头搞了个私生子,回来就想抢我们的家业,你可真是厉害,连吃带拿真是被你玩到了极致。”
因为说不过姜幼薇,所以他就只能使眼色:“李律师,你给我说说这东西,按照法律规定该归谁?”
“能证明姜先生是照顾过岳父岳母的,所以这份房产也会有他的一份。”
姜红兵得意洋洋:“薇薇,我不是不给你们钱,只是这里的东西都得是我的,有时候也别把自己太当回事,因为我不是不养你,你这些年出国留学不都是从厂子里拿的钱吗?这都是你给我辛辛苦苦赚的,你也别觉得你没受益。”
搞得好像姜幼薇得到了这个场子之后,就真的可以飞黄腾达了似的?
闻言 姜幼薇冷笑:“我家的产业什么时候写上你的名字了,难道当初是你穿越了,那你怎么不早点拜我爷爷奶奶为父母?”
“你!”
“小贱人,你在这胡说八道些什么呢?真以为别人都惯着你?”
“谁惯着我谁害我,我心里门清儿,这房子即便你们打官司也不可能成功,毕竟,尽赡养是责任,但抛弃自己的老婆不管不顾,只知道拿钱去跟外事开销,这又算哪门子负责,不如让银行好好看看我们的流水,又好好看看给我们打了多少票据转账?”
就在这时,院门口又传来急促的脚步声。
赵慧茹扶着门框喘着气,看到眼前的情景,眼泪一下子就掉了下来。
“姜红兵!你这个狼心狗肺的东西!”
她快步走到姜红兵面前,指着他的鼻子骂。
“当年你逼着我签放弃经营的条子,我不签,你就威胁我,我妈给我留的东西,你偷拿去养外人,如今我卧病在床,你不闻不问,你对得起谁?”
“你看吧,永远都不要扶持一个上门女婿,要是人品好,那就是锦上添花,要碰到像这种人品不好的,那全家遭殃。”
“是啊,这种人张口闭口就说别人有恩,说别人忘恩负义,实际上自己才是愧对的那个人,胡说八道!”
姜红兵被骂得抬不起头,想辩解,却一句话也说不出来。
李律师看着眼前的证据和赵慧茹的哭诉,悄悄往后退了退。
她低声对姜红兵说:“姜同志,这案子......我没法接了,要不你另请高明吧。”
对方还搞隐瞒这套呢。
说完,收拾好文件,头也不回地走了。
“律师!你别走啊!”姜红兵伸手想去拉,却扑了个空,“我不是已经给你付钱了吗?你别走我能给!”
他追上去企图让对方留下,因为如果连法律都帮不了他的话,那最终也得不到什么。
“你这件事情我真帮不了,毕竟按照产权方面,如果对方不乐意的话,你用法律也只能获取一半,而且还有可能面临败诉。”
从本质上来说,这绝对不是什么好事,而且,打输官司,容易影响自己以后接单子。
而且,他刚刚可是注意到了外头的车子,那可是军用车,不是一般人能开得起。
要真得罪人,他别想在这圈子里混下去。
姜红兵眼看着留不住人,现在都有些慌乱。
“你这个疯女人来这里干什么?不好好在医院养病就知道来给我添乱?”
这女人是真命大,这么多年了都没死,影响他夺取产权。
“你疯了,没有我妈,你能有今天?”姜幼薇气的浑身发抖。
傅天萧是真没想到这种人无耻到这种地步,他冷冷开口:“请注意你的措辞,面对结发之妻,都能以这种言谈对待,跟外室一起登堂造作,诬陷自家闺女,你这样的人真是道德败坏,你等着收律师函吧!”